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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雲林縣政府大禮堂使用管理辦法」,業經本府106年1月16日府行法一字第1062900231A號令發布,檢送上開辦法全文乙份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7/1/16
發文日期:2017/1/16
發文字號:府行法一字第1062900231B號
主旨:「雲林縣政府大禮堂使用管理辦法」,業經本府106年1月16日府行法一字第1062900231A號令發布,檢送上開辦法全文乙份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一、依據規費法第10條規定辦理。
二、另請本府行政處(庶務科)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,分別函送內政部備查及雲林縣議會查照,並將備查及查照情形副知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。
正本:本府各單位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、本府所屬二級機關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
副本:本府行政處(文書科-請刊登公報)、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
附件:
  • 雲林縣政府大禮堂使用管理辦法